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其他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
各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等應根據本標準制(修)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 2.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聲環境
HJ 19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
HJ 169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623 區域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goals
指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而設定的、擬在相應規劃期限內達到的環境質量、生態功能和其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目標和要求,是規劃編制和實施應滿足的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要求。
3.2 生態空間 ecological space
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涂、岸線、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凍原、無居民海島等區域,是保障區域生態系統穩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態服務功能的主要區域。
3.3 生態保護紅線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
3.4 環境質量底線 environmental quality bottom line
指按照水、大氣、土壤環境質量不斷優化的原則,結合環境質量現狀和相關規劃、功能區劃要求,考慮環境質量改善潛力,確定的分區域分階段環境質量目標及相應的環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3.5 資源利用上線 resource utilization upper limit line
以保障生態安全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的,結合自然資源開發管控,提出的分區域分階段的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強度、效率等管控要求。
3.6 環境敏感區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
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區域和對規劃實施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或者其外的下列區域:
a)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b) 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c) 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3.7 重點生態功能區 key ecological function area
指生態系統脆弱或生態功能重要,需要在國土空間開發中限制進行大規模高強度工業化城鎮化開發,以保持并提高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的區域。
3.8 生態系統完整性 ecosystem integrity
指自然生態系統通過其組織、結構、關系等應對外來干擾并維持自身狀態穩定性和生產能力的功能水平。
3.9 環境管控單元 environmental control unit
指集成生態保護紅線及生態空間、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管控區域。
3.10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list for eco-environmental permits
指基于環境管控單元,統籌考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管控要求,以清單形式提出的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生態環境準入要求。
3.11 跟蹤評價 follow-up evaluation
指規劃編制機關在規劃的實施過程中,對已經和正在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的過程,用以檢驗規劃實施的實際環境影響以及不良環境影響減緩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據評價結果, 提出完善環境管理方案,或者對正在實施的規劃方案進行修訂。
4 總則
4.1 評價目的
以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生態安全為目標,論證規劃方案的生態環境合理性和環境效益,提出規劃優化調整建議;明確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減緩措施,提出生態環境保護建議和管控要求,為規劃決策和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生態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4.2 評價原則
4.2.1 早期介入、過程互動
評價應在規劃編制的早期階段介入,在規劃前期研究和方案編制、論證、審定等關鍵環節和過程中充分互動,不斷優化規劃方案,提高環境合理性。
4.2.2 統籌銜接、分類指導
評價工作應突出不同類型、不同層級規劃及其環境影響特點,充分銜接 “三線一單”成果,分類指導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的布局和生態環境準入。
4.2.3 客觀評價、結論科學
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進行客觀分析,評價方法應成熟可靠,數據資料應完整可信,結論建議應具體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
4.3 評價范圍
4.3.1 按照規劃實施的時間維度和可能影響的空間尺度來界定評價范圍。
4.3.2 時間維度上,應包括整個規劃期,并根據規劃方案的內容、年限等選擇評價的重點時段。
4.3.3 空間尺度上,應包括規劃空間范圍以及可能受到規劃實施影響的周邊區域。周邊區域確定應考慮各環境要素評價范圍,兼顧區域流域污染物傳輸擴散特征、生態系統完整性和行政邊界。
4.4 評價流程
4.4.1 工作流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工作流程見附錄 A。
4.4.2 技術流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流程見圖 1。
圖 1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流程圖
(注:編寫規劃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技術流程可參照圖 1 執行)
4.5 評價方法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工作環節常用方法參見附錄 B。開展具體評價工作時可根據需要選用,也可選用其他已廣泛應用、可驗證的技術方法。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
下載地址:《HJ 130-2019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